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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GB19577—2015规定了执行能效标准的冷水机组应符合产品标准GB/T18430.1或GB/T18430.2的要求,但对于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中高温热泵机组、冰蓄冷机组和带部分热回收或全热回收的冷水(热泵)机组,在具体操作时不是很明确,冷水机组的用户并不知晓以上这4类冷水机组与冷水机组能效标准所指的冷水机组有何差别。如果一律要求有能效标识或为节能产品是无法实施的。
一、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
对于数据中心使用的高出水温度的冷水机组,参照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产品标准JB/T12325—2015《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设计,该标准规定了名义工况为使用侧出口水温16℃,热源侧进口水温30℃。机组是无法在GB/T18430.1—2007规定名义工况下运行的,因此谈不上达到GB19577—2015最低3级能效标准(COP+IPLV)的要求。
二、冰蓄冷机组
冰蓄冷机组是一种利用夜间低谷负荷电力制冰储存在蓄冰装置中,白天融冰将所储存冷量释放出来,减少电网高峰时段空调用电负荷及空调系统装机容量的空调系统。因此可将冰蓄冷机组设计成双工况运行,即空调工况和制冰工况,白天在空调工况下运行,夜间在制冰工况下运行。
虽然冰蓄冷机组的空调工况可以参照GB/T18430.1—2007考核该机组在名义工况时的性能,并且可以参照GB19577—2015确定该机组的能效等级,但是由于该机组是双工况设计,空调工况只是该机组性能考核的一部分,按照GB/T18430.1—2007确定的该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全面、不科学。
三、带全热回收的机组
带全热回收的机组同时具备了制冷及冷凝热回收的功能,为了达到热回收的设计要求,某些机组在GB/T18430.1—2007名义工况时可能不能达到GB19577—2015的能效限定值要求。这些机组也应该作为GB19577—2015的例外。
四、中高温热泵机组
对一些中高温热泵机组,由于设计时必须按照热泵工况设计压缩机压比,因此机组在空调工况下的性能会比较差。必须按照热泵工况设计压缩机,但是在空调工况下压缩机的效率不是该压缩机的最佳效率点,因此其机组效率在空调工况时无法达到最佳。如果因此认定该机组不能销售,是不合理的。
上述4类特殊应用机组,GB19577—2015是无法覆盖的,虽然标准也作了范围定义,但一些用户并不知晓,需要在标准的操作层面制定相关规则或说明,以期标准得到更加细致的贯彻实施。
针对GB19577—2004版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了"关于能源效率标识第三批目录实施规则中部分条款及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明确了《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适用范围不适用于:1)蒸发器或冷凝器的进出水温差超过7℃的冷水机组;2)污垢系数未按GB/T18430.1—2007标准规定的冷水机组;3)载冷剂非水或冷却水非水的机组。
针对GB19577—2015版能效标准的实施,建议将《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适用范围进行修正,即在上述3个不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4个产品范围:1)冰蓄冷双工况机组;2)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3)使用侧热水出口温度高于45℃,或热源侧进口水温低于15℃的机组;4)带全热回收功能的机组。
虽然高出水温度冷水机组和中高温热泵机组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可以参照,原则上没有遵循GB/T18430.1—2007,应该可以不执行能效标准GB19577—2015,但实际执行时用户并不非常清楚,因此在《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适用范围中进行明确很有必要。冰蓄冷机组和带全热回收的机组目前没有相关产品标准可以参照,但空调工况又在GB/T18430.1—2007规定的工况范围内,因此更有必要在《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适用范围内明确排除这2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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